委託寄售同意書
委託寄售服務同意書
甲方_________委託共享聚落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出售物件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標的物)
特訂立本委託書並經雙方同意,約定內容如下:
委託服務內容
甲方委託乙方對標的物進行代理銷售,包含但不限於實體門市銷售,甲方可選擇付費使用乙方網路銷售平台上架之代理銷售服務。每項物件自上架後起算,享有90天原價陳列銷售期,超過90日,則由乙方以原價打 7 折之標價繼續上架販售。超過120天仍未售出之物件,乙方將知會甲方,甲方可選擇下列四種方式應對:
方式一:直接親洽門市領回(乙方不向甲方收取店面與網站下架之人力作業費用)
方式二:收到通知後 7 天內申請自行負擔運費將物件領回(乙方不向甲方收取店面與網站下架之人力作業費用)
方式三:以原標示售價之50%賣予乙方
方法四:由乙方協助甲方以共享聚落文化有限公司之所屬品牌 RE.PACK 之名義,捐贈物件至公益團體或各級學校,處理時間可能為數日或數週,成功捐贈後,將於 RE.PACK 官方網站公告之,因人力有限,乙方將不另行通知甲方捐贈結果。
物件所有權
標的物及其所屬配件之物件所有權為甲方所有,乙方僅就甲方委託之代理出售事宜,進行相關銷售行為。乙方於獲得甲方同意前,不得以任何名義主張擁有對標的物之本體或其所屬配件之所有權;乙方亦不得自行對外出租標的物及其附屬配件。
維護及保存
乙方於得到甲方委託並確實收到標的物後,對標的物之原有狀況有維護之義務,乙方於標的物在乙方店內銷售期間,亦有保管之義務,若發生標的物或其附屬物件於乙方店內發生丟失、遭竊之情事,雙方同意以乙方店內之監視錄像為依據,作為報警立案處理之證據,惟甲方不就丟失、遭竊一事對乙方提起訴訟。
寄售收益
甲方同意乙方訂定之寄售收益計算方式。標的物成功售出後所得之寄售收益金,自動以分潤比例轉換後,甲方可選擇:
一、由乙方以現金,於雙方約定之期限內,匯入甲方指定銀行戶頭 (非台灣企銀扣取 $15 手續費)
二、將收益金轉換為紅利點數,存放於甲方會員帳戶內,可直接折抵下次於乙方店內之消費(可折抵購物金&租借金)
補充條款
如甲方委託之寄售標的物為仿冒品,致乙方及乙方客戶之權益受損,甲方承諾給付乙方標的物所約定售價之二十倍金額作為業務損失賠償,並於事實發生後三日內以現金支付乙方。雙方如因上開委託內容涉及涉訟,以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訴訟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收款銀行帳戶:
_____ 銀行;
銀行代碼 ___;
帳戶號碼 ______________
甲方已完全詳閱委託書內容,且已瞭解本委託事宜始於立契約人(甲方)簽名。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共享聚落文化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94168396
聯絡電話: 03-4995677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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